编号:ZD/JX-087-2020.6.23
西安欧亚学院实习工作教学经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习工作的经费管理,有效推进高质量实习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习工作教学经费是指在认知实习、生产实习、金工实习、教育见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实习教学环节中产生的教学经费。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经费标准制定,经费使用监督和效果评价。财务处负责预算编制指导,经费使用审核、监督以及执行情况的反馈。分院负责经费预算编制和使用。
第四条 实习工作教学经费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实报实销和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非毕业年级实习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使用范围:非毕业年级校外认知实习、生产实习、金工实习、教育见习等实习项目开展中产生的租车费、师生购买保险费、带队老师或指导教师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标准:按照40元/生标准编制预算(学生人数按照非毕业年级的在校生人数为基准);省外地区或特殊项目可根据实际测算结果适当提高标准。
第六条 毕业年级经费使用范围、标准和奖励
(一)使用范围:本、专科毕业年级实习项目开展中产生的企业拓展费、租车费、交通费、师生购买保险费、带队老师或指导教师差旅费、话费补助及其他相关费用。其中毕业实习指导教师话费补助按每人每年100元的上限标准进行实报实销,同一人若因其他事项享受电话补助时不得叠加,按两者最高值实报实销。
(二)标准:文学类专业按照200元/生标准编制预算,高职专业按照140元/生标准编制预算;经管类专业按照300元/生标准编制预算,高职专业按照210元/生标准编制预算;工学类、艺术类专业按照400元/生标准编制预算,高职专业按照280元/生标准编制预算。
省外地区、高质量实习、特殊项目可根据实际测算结果适当提高标准。
(三)学生外出实习的,必须为学生购买商业保险(实习企业已给学生购买商业保险的除外),保险公司、险种、保险条款由学校公开招标后统一提供,费用列入各分院经费预算。
(四)省外集中实习学生在实习结束后,分院提交学生名单、实习单位、实习地点、实习岗位等相关材料,教务处核实后给予学生本人300元/人的一次性省外实习交通费补助,产生的补助经费列入教务处年度经费预算。
(五)教务处组织评选年度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单位,产生的奖励经费列入教务处年度经费预算。
1.优秀实习生奖励。具体奖励方法按《西安欧亚学院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中学术奖学金实习实践优秀学生标准执行。
2.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奖励。具体评选和奖励方法按照学校年度优秀教职工评选通知执行。
3.优秀实习单位奖励。
参照《西安欧亚学院实习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文件中高质量实习的界定标准,根据高质量实习覆盖学生比例、实习转就业比例等维度制定年度具体考核标准,确定高质量实习基地名单并对分院进行奖励。
高质量实习基地奖励经费由分院自主分配使用,用于校企合作、实习基地建设、教师能力提升等。
第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工作任务量按《关于西安欧亚学院实习工作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实施细则的通知(试行)》标准执行;校外企业指导教师工作任务量按兼职教师工作量认定标准执行;实习指导教师差旅费及使用报销按照《西安欧亚学院差旅费报销制度》执行。
第八条 经费报销流程
(一)实习教学经费的报销流程遵照教学经费相关报销流程。实习产生的经费需及时予以报销,最长报销期限不得超过实习活动结束一个月。
(二)财务处依据各分院在教务处备案的实习计划对票据、报销事项进行审核,未备案或未严格按实习计划开展相关实习教学活动的,学校不予报销。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