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ZD/JX—067—2017.10.31
西安欧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及时、妥善处理教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教学活动相关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任课教师、各类指导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提供相关服务的各类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过错,直接或间接导致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后果及教学事务的不同环节,学校对教学事故进行如下分类:
(一)根据事故发生情节及后果认定划分为Ⅰ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Ⅲ级教学事故以及Ⅳ级教学事故四种。
(二)根据教学事务的不同环节划分为课堂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和教学保障类(D)四类。
第五条 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发展处和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均有权对全校所有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核准工作。
Ⅳ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审定和处理,认定及处理结果和记录材料需在教务处备案;
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审定和处理,相关材料教务处和责任人所在单位各存一份;
Ⅱ级教学事故须教务处审定,协同人事处共同处理,相关材料教务处、人事处及责任人所在单位各存一份;
Ⅰ级教学事故需教务处、人事处及责任人所在单位共同调查事故实际情况,给出处理意见,主管校长审定后,由教务处协同人事处共同执行,相关材料由教务处、人事处及责任人所在单位各存一份。
第六条 各分院、部门通过自查发现的教学事故,主动上报者不计入分院、部门的考核绩效。凡故意瞒报、缓报本单位出现的教学事故,或提供不符合实际的虚假证明,干扰对事故的调查、取证等工作,一经核实,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责任,并按规定计入其当前绩效考核结果。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部门或集体不能代替事故责任人承担教学事故责任。
第八条 在教学事故的认定过程中,若涉及学术和专业方面的问题,由教务处牵头,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实事求是地提出书面认定结论。如事故属于分类中未涉及到的一般性问题,由教务处依据事故的性质以及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后给予认定。
第九条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其级别和影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Ⅳ级教学事故: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和检查,由所在单位行文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2.绩效考核周期内累计发生Ⅳ级事故两次及以上者,由教务处行文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当前绩效考核等级降低一档;兼职教师下学期不再续聘。
(二)Ⅲ级教学事故: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和检查,由教务处行文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2.绩效考核周期内累计发生Ⅲ级事故两次及以上者,当前绩效考核等级降低一档,当年不得晋升或评聘高一级职称,不得提升工资;兼职教师给予立即解聘处理。
(三)Ⅱ级教学事故:
1.事故责任人立即停职反省,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由教务处行文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当前绩效考核等级降低一档,兼职教师给予立即解聘处理。
2.绩效考核周期内累计发生Ⅱ级教学事故两次及以上者,当前绩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并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四)Ⅰ级教学事故:
事故责任人立即停职检查,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和检查,当前绩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当年不得晋升或评聘高一级职称,不得提升工资,并视教学事故后果及影响程度,由学校行文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兼职教师立即解聘且永不续聘。
第十条 因教学事故受到解聘处理的兼职教师,2年内各分院不得再次聘用该兼职教师。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上报处理时限:学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发生后,检查、自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责任人的书面检查和《西安欧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单》提交教务处,最终认定和处理结果应在上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含附件是本规定的组成部分,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章制度自行废止,其他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